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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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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朝阳与王向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786号 原告董朝阳。 被告王向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朝阳诉被告王向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朝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786号

原告朝阳

被告王向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诉被告王向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朝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锁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