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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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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被告闫某某,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告闫某某,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尚某负担。

审判员  孙艳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