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116号 原告刘小翠。 被告李华领(曾用名李时华)。 原告刘小翠诉被告李华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由法官徐献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翠,被告李华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刘小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1999年2月同居生活,2000年5月8日生育长子李海龙,2004年7月29日生育次子李文龙。因为缺乏了解,同居后才发现彼此性格差异,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嗜好喝酒,酒后发酒疯殴打原告,将仅有的生活费挥霍一空,三番五次地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实在不堪忍受,于2014年外出打工。现原被告已分居,也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非婚生长子李海龙由被告抚养,次子李文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李华领辩称:原告既然不想过,在一起也没有意思了。我对她提出的孩子抚养要求没有异议,我同意她说的。 诉讼过程中,法庭征询了原被告非婚生长子李海龙、李文龙的意见。李海龙同意随其父李华领生活,李文龙同意随其母亲刘小翠生活。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刘小翠与被告李华领经人介绍于1999年2月同居生活,2000年5月8日生育长子李海龙,2004年7月29日生育次子李文龙。现已自动解除同居关系。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并应当受到国家婚姻法的调整。本案原被告虽然于1999年即已经人介绍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长子李海龙、次子李文龙,但自始至终未办理结婚手续,是其对合法的夫妻关系的漠视。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并在子女的抚养处理上并无分歧,且其长子李海龙、次子李文龙亦首肯了双方的抚养意见,故本院确定长子李海龙随其父李华领生活,次子李文龙随其母刘小翠生活,抚养费自理。鉴于原告拒绝本院的调解,本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2条、第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所生长子李海龙随被告李华领生活,次子李文龙随原告刘小翠生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华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献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刘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