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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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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统帅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智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066号 原告郑州统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俊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伟康,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智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龙,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066号

原告郑州统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俊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伟康,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智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龙,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统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智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统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统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统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郁 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