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上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胡书兰,女,1934年5月1日生,汉族。
原告王爱菊,女,1957年5月15日生,汉族。
原告郭同庆,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
原告郭冬菊,女,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
原告郭冬纪,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
原告郭文纪,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朱广晓,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窦志兴,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原告诉被告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十五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韦 鹏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王丽雅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春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