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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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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书兰、王爱菊、郭同庆、郭冬菊、郭冬纪、郭文纪与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上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胡书兰,女,1934年5月1日生,汉族。 原告王爱菊,女,1957年5月15日生,汉族。 原告郭同庆,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 原告郭冬菊,女,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 原告郭冬纪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上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胡书兰,女,1934年5月1日生,汉族。

原告王爱菊,女,1957年5月15日生,汉族。

原告郭同庆,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

原告郭冬菊,女,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

原告郭冬纪,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

原告郭文纪,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朱广晓,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十五人民医院(原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窦志兴,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原告诉被告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十五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韦 鹏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王丽雅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春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