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805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何会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冰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旺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旺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旺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河南旺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另1352元本院退还给原告河南旺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