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774号
原告张花兰,女,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克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委托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生,男,1945年10月26生,汉族。
被告马爱莲,女,1948年10月4日生,汉族。
被告李文松,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
被告许月惠,女,1969年4月6日生,汉族。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保红,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花兰诉被告李东升、马爱莲、李文松、许月惠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因诉讼标的260平方米拆迁房尚未取得房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花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花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张花兰承担,另1095元本院退还原告张花兰。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范前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