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070号
原告张光普,男,1968年1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州,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房宇辉,男,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普诉被告房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普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光普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光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利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