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69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花诉被告袁国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此人居住且无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46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周桂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助理审判员 匡鹿颖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春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