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秀云与袁国人民间借贷纠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701号 原告李秀云,女,1939年1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桂花,女,1970年5月31日生,汉族。 被告袁国人,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云诉被告袁国人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701号

原告李秀云,女,1939年1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桂花,女,1970年5月31日生,汉族。

被告袁国人,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云诉被告袁国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此人居住且无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秀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8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秀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天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