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701号
原告李秀云,女,1939年1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桂花,女,1970年5月31日生,汉族。
被告袁国人,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云诉被告袁国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此人居住且无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8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秀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天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