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小秀与被告济源市万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2740号 原告王小秀,女,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万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爱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刘卫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小秀与被告济
(2015)济民一初字第2740号 原告王小秀,女,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万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爱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刘卫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小秀与被告济源市万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系缓交),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卢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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