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106号 委托代理人王花郎,系原告女儿。 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自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继征,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峰诉被告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华峰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华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华峰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