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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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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金秀与被告王林、常正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200号 原告李金秀,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林,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正亮,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竹玲,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

(2015)济民一初字第3200号

原告李金秀,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林,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正亮,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竹玲,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金秀与被告王林、常正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李金秀负担。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