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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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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玉清与邵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433号 原告荆玉清,女,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 被告邵广亮,男,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玉清诉被告邵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433号

原告荆玉清,女,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

被告邵广亮,男,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玉清诉被告邵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郁 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