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445号
法定代表人刘子中,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勤成,公司职工。
法定代表人孙广彦,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嘉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嘉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嘉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7元减半收取3288.5元,由原告郑州市嘉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