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152号
原告王双三,男,1984年9月2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方幸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三与被告郑州鲤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需要准备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双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双三承担。
审判员 刘朋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