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209号
法定代表人苗新顺,厂长。
委托代理人时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俊岭,男,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
被告宋丽琴,女,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
负责人李军磊,组长。
负责人李同彬,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诉被告李俊岭、宋丽琴、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岗李村第一村民组、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岗李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燕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人民陪审员 任 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郁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