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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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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与李俊岭、宋丽琴、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岗李村第一村民组、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岗李村村民委员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209号 原告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209号

原告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

法定代表人苗新顺,厂长。

委托代理人时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俊岭,男,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

被告宋丽琴,女,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道岗李村第一村民组。

负责人李军磊,组长。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道岗李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同彬,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诉被告李俊岭、宋丽琴、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岗李村第一村民组、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岗李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燕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人民陪审员  任 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郁 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