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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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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奕帆与郑州市天园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朱奕帆,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保建,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天园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水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奕帆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朱奕帆,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保建,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天园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水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奕帆诉被告郑州市天园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奕帆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奕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90元减半收取8295元,由原告朱奕帆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郁 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