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启山与李长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24号 原告李启山,男,1956年7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利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长青,男,1963年6月9日生(被告自述为农历生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山与被告李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24号

原告李启山,男,1956年7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利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长青,男,1963年6月9日生(被告自述为农历生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山与被告李长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启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李启山承担。

审判员  刘朋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