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24号
原告李启山,男,1956年7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利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长青,男,1963年6月9日生(被告自述为农历生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山与被告李长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启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李启山承担。
审判员 刘朋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