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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贾保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27号 原告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孟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阳锋,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 被告贾保健,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朱书霞,女,1966年5月23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27号

原告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孟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阳锋,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

被告贾保健,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朱书霞,女,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保健、朱书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1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郁 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