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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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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福喜与白继周、张江丽、李书军、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被告白继周,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江丽,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书军,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李智俊,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福喜诉被告白继周、张江丽、李书

被告白继周,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江丽,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书军,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李智俊,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福喜诉被告白继周、张江丽、李书军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福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福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白福喜承担。

审 判 长  胡晓君

人民陪审员  贺秋贤

人民陪审员  岳天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