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白继周,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江丽,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书军,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负责人李智俊,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福喜诉被告白继周、张江丽、李书军、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福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福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白福喜承担。 审 判 长 胡晓君 人民陪审员 贺秋贤 人民陪审员 岳天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