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牛某某,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白某某,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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