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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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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与被告协商为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某某,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