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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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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被告崔某某,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被告崔某某,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艳丹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常秀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尚诗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