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毕某某,男,200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法定代理人姚某某,女,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毕某某的奶奶。 被告霍某某,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