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滕金成与被告滕民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184号 原告:滕金成,男,汉族。 被告:滕民杰,男,汉族。 原告滕金成诉被告滕民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184号

原告:滕金成,男,汉族。

被告:滕民杰,男,汉族。

原告滕金成诉被告滕民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金成和被告滕民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滕金成诉称:我和被告系同村村民,我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施工,完工后被告无钱支付工程款。2015年2月份,被告给我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欠条,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却迟迟不予归还。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工程款9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滕民杰辩称:欠条确实是我给原告出具的,但是,这只是一张便条,现在工程还没有完工,大概是这么多钱,老板还没有给我钱,如果老板把钱给我了,我肯定会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4年期间,原告滕金成带领农民工跟随被告滕民杰在其承包的工地做木工活,二人未签订劳务合同,但口头约定了工资及结算方式。后来被告仅支付给原告部分工资,尚有9万元的工资款尚未结清,但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显示“下欠滕金成9万元整;落款日期为2014年2月”,并有“滕民杰”本人的签名。

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滕金成带领民工在被告滕民杰所承包工程处干活,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付出劳动,被告就应该支付劳动报酬。因工资款未结清,后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就应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且被告也认可确实欠原告9万元的工资款。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清偿下欠工资款9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欠条是在某种特殊情形下出具的,只是一张便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滕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滕金成下欠工资款9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时间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滕民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颍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