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20号
被告:陈学杰,男,汉族。
被告:段付民,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本正诉被告陈学杰、段付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称本案与被告段付民无关,申请对其撤诉;另外,原告陈本正和被告陈学杰通过法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陈学杰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将原告的承包地2.2亩(不含斜疝)归还给原告承包经营,且被告当庭支付给原告2014年的土地承包费及各项损失费共计2300元整(含土地承包费1955元)。以上协议原、被告双方均系自愿,原告陈本正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本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本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学杰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李颍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