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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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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志忠与被告李根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12号 原告:刘志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径,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根有,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12号

原告:刘志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径,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根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忠诉被告李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志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刘志忠负担。

审判员  李颍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