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12号
原告:刘志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径,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忠诉被告李根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志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刘志忠负担。
审判员 李颍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