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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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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13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印,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

河南省临颍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13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印,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