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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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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风侠诉被告吴小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南初字第35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02年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临民南初字第35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02年在临颍县皇帝庙乡民政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因原告张某某将离婚证丢失,才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坤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