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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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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钟与被告刘前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195号 原告:李文钟(曾用名李文忠),男,汉族。 被告:刘前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钟诉被告刘前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195号

原告李文钟(曾用名李文忠),男,汉族。

被告:刘前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钟诉被告前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文钟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