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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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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奎与被告杨浩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156号 原告:李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孔令晨,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浩伟,男,汉族。 原告李奎诉被告杨浩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156号

原告:李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孔令晨,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浩伟,男,汉族。

原告李奎诉被告杨浩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奎及其委托代理人孔令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浩伟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奎诉称:被告杨浩伟承揽长葛市金汇名家小区工程,我自2012年至2013年6月一直跟随被告干活,但被告仅支付了我部分工资,尚欠工资96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给我打了张欠条,并承诺2014年10月1日前付清,但至今未付清。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工资款96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浩伟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至2013年4月份,原告李奎经人介绍跟随被告杨浩伟在长葛市金汇名家做水电安装工程,二人未签订雇佣合同,但口头约定了工资及结算方式。工程结束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部分工资,尚有9600元的工资未结清,但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显示“今欠李奎现金9600元整,2014年10月1日前还清;落款日期为2014年3月19日”,下面有“杨浩伟”的签名。

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奎在被告杨浩伟所承包的工程处干活,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付出劳动,被告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工资未结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下欠9600元现金的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杨浩伟偿还下欠工资款96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浩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李奎下欠工资款96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浩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颍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