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323号
原告:赵素华,女。
被告:裴晓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华诉被告裴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素华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素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耿,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赵素华负担。
审判员 李 宏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国利(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