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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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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素华诉被告裴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323号 原告:赵素华,女。 被告:裴晓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华诉被告裴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素华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素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323号

原告:赵素华,女。

被告:裴晓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华诉被告裴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素华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素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耿,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赵素华负担。

审判员 李  宏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国利(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