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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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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书平诉被告陈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249号 原告:潘书平,女。 委托代理人:何继钢,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奎,男。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潘书平诉被告陈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

河南省临颍县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249号

原告:潘书平,女。

委托代理人:何继钢,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奎,男。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潘书平诉被告陈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书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继钢、被告陈永奎委托代理人何德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书平诉称:2014年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万元,没有打条,后来被告归还了15000万元。2015年被告又找原告借款,原告让被告补了个15000元的借条。后原告向其他人借款16000元给了被告,其中4000元系代被告偿还信用卡,被告打了个16000元的欠条。2015年6月20日原告找被告要钱,被告不但不给,反而打了原告一顿。原告认为,被告借钱不但不还,反而态度蛮横,故此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000元及利息1000元。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永奎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总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其中6000元不是现金,是被告打牌赢了6000元,为讨原告欢心承许给原告的),但后来被告陆续归还后只欠原告15000元,并于2015年5月1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因二人是婚外情关系,后来原告谎称2015年5月18日的欠条丢失让被告再给她补写一份,被告信以为真就于2015年6月15日给原告出具了另外一份借条。因此,被告只欠原告16000元,并愿意分期给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书平与被告陈永奎系朋友关系。潘书平以陈永奎向其借款31000元为由,要求陈永奎归还借款31000元及利息1000元。

潘书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年5月18日的借条一份,内容为:陈永奎借潘书平壹万伍仟圆整,(15000元),陈永奎。潘书平在该借条上添加了“2015年6月10号加壹仟圆整(1000.00元)”的字样。潘书平对此予以认可;2、2015年6月15日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潘书平壹万陆仟块钱,6月20日以前还完,否则加倍,陈永奎。

本院认为:被告陈永奎欠原告潘书平借款31000元属实,有陈永奎给潘书平出具的借(欠)条佐证,本院予以认定,陈永奎应予归还。潘书平所诉利息1000元,因借条上的字样是潘书平本人书写,并未经陈永奎同意,且陈永奎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陈永奎所辨两份借(欠)条属重复书写,实事上只欠潘书平16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永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潘书平借款3100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陈永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