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239号
原告:赵红报,。
委托代理人:魏红森,男。
被告:路世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报诉被告路世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以被告承诺准备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红报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