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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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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伟力诉被告郭玉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289号 原告:郭伟力,男。 委托代理人:屈顺成,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玉兴,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力诉被告郭玉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原告在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289号

原告:郭伟力,男。

委托代理人:屈顺成,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玉兴,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力诉被告郭玉兴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原告在起诉状中将“郭昱星”写成了同音字“郭玉兴”,造成文书无法送达,因此申请撤诉,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伟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伟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郭伟力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