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289号
原告:郭伟力,男。
委托代理人:屈顺成,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玉兴,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力诉被告郭玉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原告在起诉状中将“郭昱星”写成了同音字“郭玉兴”,造成文书无法送达,因此申请撤诉,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伟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伟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郭伟力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