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05号
原告:宋广辉,男,汉族。
被告:赵宝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广辉诉被告赵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广辉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广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广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广辉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