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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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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广辉与被告赵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05号 原告:宋广辉,男,汉族。 被告:赵宝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广辉诉被告赵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广辉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广辉的撤诉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05号

原告:宋广辉,男,汉族。

被告:赵宝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广辉诉被告赵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广辉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广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广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广辉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