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南初字第24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