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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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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彦杰、贾红林诉被告祁香云、梁海中、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南初字第23号 原告贾彦杰,男,汉族。 原告贾红林(系贾彦杰之父),男,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尼凯,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祁香云,女,汉族。 被告梁海中,男,汉族。 被告临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南初字第23号

原告贾彦杰,男,汉族。

原告贾红林(系贾彦杰之父),男,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尼凯,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祁香云,女,汉族。

被告海中,男,汉族。

被告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海中,任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国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彦杰、贾红林诉被告祁香云、梁海中、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坤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红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尼凯、被告祁香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国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5年6月19日下午,二原告将2650公斤小麦卖给皇帝庙乡坡高粮食收购点,小麦款为6254元。因当时小麦收购点没有资金,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粮油入库单。2015年7月7日下午,皇帝庙乡坡高粮食收购点发信息通知原告领取小麦款,原告将票据递给了领款窗口,等候领款,被告祁香云没有将小麦款发放到原告手中,祁香云应该承担过错责任;皇帝庙乡坡高粮食收购点的负责人梁海中,应该承担管理不力、工作出现差错的连带还款责任;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的员工出现工作上的失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小麦款625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辩称:二原告混淆了本案的法律关系,本案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贾彦杰把小麦卖给被告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该公司给贾彦杰出具了加盖公司印章的付款凭证,原告只能是贾彦杰,被告是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贾彦杰之父贾红林不具备原告资格;原告将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祁香云、法定代表人梁海中作为被告并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祁香云当庭指认把6254元小麦款交给贾红林,并且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提供的加盖了“付讫”印章的红色付款凭证均无异议。公安派出所出警登记表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发生过纠纷,不能证明被告没有付款。原告方的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被告方向法庭提供的2015年7月7日下午付款的166份票据中,没有这三位证人的名字,他们怎能证明原告没有领到款呢?截止目前,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违约未付款的有效证据,认为原告所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原告贾彦杰将2650公斤小麦卖给皇帝庙乡坡高粮食收购点,小麦款为6254元。因当时小麦收购点没有资金,被告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给原告贾彦杰出具了一份粮油入库单,该入库单上载明了小麦重量为2650公斤,单价为2.36元,小麦总金额为6254元。2015年7月7日下午,被告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发信息通知原告贾彦杰领取小麦款,原告将票据递给了领款窗口,被告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在粮油入库单上加盖了“付讫”印章。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支付小麦款;被告认为小麦款已支付给原告。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并报警,临颍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上载明,“此类纠纷去法院打官司解决。”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贾彦杰与被告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麦款6254元,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及被告未履行其支付小麦款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贾彦杰与被告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原告是贾彦杰,被告是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贾红林不应当是原告;祁香云是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梁海中是临颍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祁香云、梁海中也不应当是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彦杰、贾红林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彦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坤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