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236号 原告田风勤,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长如,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家旺,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表人刘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田风勤诉被告杨家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风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