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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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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聂清周诉被告王殿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聂清周,男。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殿举,男。 原告聂清周诉被告王殿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聂清周,男。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殿举,男。

原告聂清周诉被告王殿举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清周诉称:2014年3月30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拆壳子板时摔伤,在临颍县铁西红十字骨科医院住院8天,出院时医嘱休息三个月,被告不管不问。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0807.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殿举辩称:原告不应该找我,他跟着窦某某干活,应找窦某某。原告受伤与我没有关系,我和窦某某签有劳动协议,明确约定:5000元以下找窦某某,5000元以上找我。另外,窦某某活没有给我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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