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聂清周,男。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殿举,男。
原告聂清周诉被告王殿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清周诉称:2014年3月30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拆壳子板时摔伤,在临颍县铁西红十字骨科医院住院8天,出院时医嘱休息三个月,被告不管不问。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0807.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殿举辩称:原告不应该找我,他跟着窦某某干活,应找窦某某。原告受伤与我没有关系,我和窦某某签有劳动协议,明确约定:5000元以下找窦某某,5000元以上找我。另外,窦某某活没有给我干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