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303号
原告:刘坤离,男。
原告:陈运峰,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全兴,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离、陈运峰诉被告林全兴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所欠工资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坤离、陈运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刘坤离、陈运峰负担。
审判员 卢国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