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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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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坤离、陈运峰诉被告林全兴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303号 原告:刘坤离,男。 原告:陈运峰,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全兴,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离、陈运峰诉被告林全兴劳务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303号

原告:刘坤离,男。

原告:陈运峰,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全兴,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离、陈运峰诉被告林全兴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所欠工资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坤离、陈运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刘坤离、陈运峰负担。

审判员  卢国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