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223号
原告:李会超,男。
负责人:丁中义,该村村长。
原告李会超诉被告临颍县城关镇丁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丁庄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宏伟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超、被告丁庄村委员会负责人丁中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会超诉称:被告丁庄村委员会在1998年村级农电改造时,在原告店内城内拐角料市部购得一批路灯电线,未付货款价值16201.2元。经我追要,村里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予给付,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6201.2元。
被告丁庄村委员会辩称:知道村里欠原告钱,但不是经现任负责人手欠的。原告去要过钱,但是现在村里没有钱,有钱了还他。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8年村级农电改造时,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电料店内购买一批电料,货款价值16201.2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加盖有临颍县城关镇丁庄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收款收据,内容为:98年12月30日、村欠李会超壹万陆千贰佰另壹元贰角16201,2元、村电料款、会计丁金安、出纳李中义。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未予偿还,引起原告诉于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丁庄村委员会欠原告李会超16201.2元属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因原、被告双方未对还款期限和利息进行约定,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颍县城关镇丁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会超欠款16201.2元。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被告临颍县城关镇丁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宏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国利(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