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北初字第211号
被告:王二钢,男。
本院在审理王文浩诉王二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浩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文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文浩负担,另外275元退还原告王文浩。
审判员 贾颖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