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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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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文浩诉被告王二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北初字第211号 原告:王文浩,男。 被告:王二钢,男。 本院在审理王文浩诉王二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浩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北初字第211号

原告王文浩,男。

被告:王二钢,男。

本院在审理王文浩诉王二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浩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文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文浩负担,另外275元退还原告王文浩。

审判员  贾颖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