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北初字第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鹏诉被告刘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小鹏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小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小鹏承担,余款退还原告田小鹏。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贾颖伟
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