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北初字第175号
委托代理人:刘印,吕涛,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