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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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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北初字第175号 原告:魏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印,吕涛,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北初字第175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印,吕涛,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