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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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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夏兴奇、孙红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二初金字第137号 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游保金,任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二磊,任该社开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保申,任该社开户经理。 被告:夏兴奇(曾用名夏新奇),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二初金字第137号

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游保金,任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二磊,任该社开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保申,任该社开户经理。

被告:夏兴奇(曾用名夏新奇),男,汉族。

被告孙红花,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夏兴奇、孙红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5元,减半收取6212.5元,由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谷松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