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二初金字第137号
法定代表人:游保金,任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二磊,任该社开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保申,任该社开户经理。
被告:夏兴奇(曾用名夏新奇),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夏兴奇、孙红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5元,减半收取6212.5元,由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谷松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