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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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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长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二初字第137号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泉林,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宇航,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二初字第137号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泉林,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宇航,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福,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吉明,任该公司业务员。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诉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峰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全民、赵宇航,被告八冶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2013年6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电缆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518376.2元、85348元,共计603724.2元。后原告依照约定交付电缆,被告接收货物后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现仍欠货款114668.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拖欠未还。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14668.2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

被告辩称:被告认可向原告购买了货物,对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与违约金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2013年6月13日,原告长峰公司与被告八冶公司的内部机构安装建设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被告八冶公司的内部机构安装建设公司河南分公司购买原告生产的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各种电缆。第一份合同购物货款金额为518376.2元,第二份合同购物货款金额为85348元,两份合同总金额为603742.2元。合同约定:产品执行标准;按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执行。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正常使用情况下质保期一年,出卖人对产品质量负责。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实际供货数量计算。标的物所有权自货交清时转移。交提货地点、方式及项目名称:汽运至买方指定地点。运输到站和费用负担:运费由出卖人承担。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20%货款,货到付50%,余款三个月内付清。同时第二份合同约定:货到一个月内结清剩下全部货款。原告长峰公司最后一次发货时间为2013年6月28日。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额的百分之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合同争议的问题解决方式: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在发货清单中又重新约定:如发生纠纷,卖方可向卖方所在法院起诉。如买方拖欠货款,承担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原告长峰公司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八冶公司实际供货596544.2元,被告八冶公司分三次向原告长峰公司付款10万元、4万元、20万元,共计34万元。退货141876元,下欠原告货款114668.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积极支付下余欠款。无奈原告诉于本院,请求被告支付下余货款114668.2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长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八冶公司供货,履行了向被告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八冶公司在收到原告的标的物后,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没有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属违约行为。虽然合同约定如违约按总额的百分之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但原告没有诉请经济损失,是对诉权的放弃。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问题,在发货过程中,双方在发货清单上约定:如买方拖欠货款,承担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是对合同的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所诉违约金应自2013年6月28日最后一次发货时间一个月后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开始计算。综上,原告长峰公司请求被告八冶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4668.2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14668.2元。

二、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28日起,按所欠货款114668.2元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2594元,由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澎波

审 判 员  杨优才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鹏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