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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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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志刚诉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罡、河南水骑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45-1号 原告:许志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书利,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允、钱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45-1号

原告志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书利,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允、钱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罡,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剑锋,男,汉族。

被告:河南水骑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建平,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静茹。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志刚诉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罡、河南水骑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刚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志刚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许志刚负担。

审 判 长  毛澎波

审 判 员  杨优才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鹏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