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45-1号
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书利,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允、钱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剑锋,男,汉族。
被告:河南水骑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建平,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静茹。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许志刚诉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罡、河南水骑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刚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志刚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许志刚负担。
审 判 长 毛澎波
审 判 员 杨优才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