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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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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德功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北初字第214号 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理人:游保金,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中军,该社客户经理。 被告:陶德功,男。 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合)诉被告陶德功借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北初字第214号

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理人:游保金,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中军,该社客户经理。

被告陶德功,男。

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合)诉被告陶德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信合诉称:2003年7月20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6.6375‰,借款期限2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2013年10月25日,被告在催收贷款确认书签字确认。后仍分文未付。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被告陶德功辩称:原告起诉不实,我是1984年3月份贷款3000元,只给我2400元。还是同村的人经王某某转过来的。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贷款20000元,借款期限2年。借款用途栏内填写:调整合并借据。借款借据备注:”经核实:此户由于以前在法劳教无能力偿还,经协商调整后重新起步,以便还清”。被告在借款借据的借款人栏内签名并按指印,注明指印为右食指。2013年10月25日,被告在贷款确认书上签字并按指印,确认书上借款金额为:20000元。在庭审中,被告先对贷款确认书上自己的签名及指印予以认可,后又对签名否认。称:看着像,又不像。本院告知其若对签名有异议可以申请指纹和笔迹鉴定,被告称申请鉴定,后又放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借据,贷款确认书在案为凭,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在贷款调整合并后的借款借据上签字按指印的行为视为其对该笔20000元贷款的认可,在贷款确认书上签名按指印的行为是再次确认。故原告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陶德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月息6.6375‰,自2005年7月20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陶德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